诸亲贵虽然心中也有不平,但以载沣、载涛、善耆、伟等主要大佬赞同为突破口,剩余的虾米也掀不起风浪来,当然,这当中醇亲王福晋瓜尔佳氏因为颇有先见之明,早与后关系密切,倒是乐见其成。
维新四年,在巩固了朝廷大计与亲贵事务之后,皇帝将改革的主要阵地转向了地方。
咸、同以来,因为仰仗地方镇压太平军之乱,中枢对地方政权之掌控已渐露失控之状,及至庚子国变时江南诸省出台“东南互保”协定之后,朝廷之权威已落到堕无可堕的地步。新政以来,随着李鸿章、刘坤一、袁世凯、张之洞等封疆大吏地6续辞世,朝廷终于能腾出手来加以整顿。
特别是在各省军权收归国防部、各省议局建立之后,朝廷以地方议会制衡地方政权,以中央统辖破除地方拥兵自重危险之后,中枢与地方关系开始逐步逆转,朝廷开始掌握了改革的主导权。
维新四年五月初五,以直隶地方政权改革为标志,揭开了各省的相应政治架构改良过程。
直隶总督之名依然不变,但仅为本省民政最高长官,不负军事责任;原有布政使、按察使改为本省民政次官,辅佐
辖民政各事,此三人称为xx省行政主官,为一正两官以下,废除各道,专设各厅,包括行政厅、内政厅、司法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农林厅、工商厅等各厅,统揽本身某一部门管理权利,与中央各部对接。当然,外交、国防大权为中央统揽,地方无外交、国防两厅,国防事宜全由各大军区分配指挥,民政无权干预,反过来,民政如何着手进行,国防亦不得插手。军民分治,相互独立。
在军民分治之时,行政与立法、司法亦渐行分开,各省设高级法院,掌握本省司法审判大权;设高级检察院,掌握本省检察大权,司法如何行事,行政当局不得干预,司法所需经费,由本省议局预备立宪完成后由省议会议定,亦不容更改;在人事任免上,司法各官任命权利由上级机关与本级议会共同掌握行使,行政当局亦不可干预。
行政与司法地截然分开,实为中国3ooo年政治实践之破天荒第一次,虽然起落频繁、风波不停,但这个权力格局大体亦坚持了下来,行政当局背后有司法、立法两大权力监督,再也不能恣意妄为。
各省地方政权坚持省-府-县三级管理体系,一省辖有若干府,一府辖有若干县,当为照顾现实,同时也为方便管理起见,在特别重要之地依然设立州一级,称之为省直辖州,小省不过2,大省不过4个,州行政长官品秩低于府、高于县。
省厅以下,各府、各州、各县地行政长官称之为知府、知州、知县,掌握本地区民政事宜,另设次官两名,协助长官掌握行政,统称地方行政主官,主官以下仿省厅样式设立各局,上与各厅对接,基层各局衔接。至此,从上往下都理顺了管理体制,不复架屋迭床之累赘感。
按照最新的官员品秩,各省总督作为本省最高行政长官,与中央各部侍郎同衔,俱为从一品;布政使等作为本省行政次官,为从二品;各厅厅长为正三品,各厅副厅长为从三品;各府知府为正四品,省厅各处处长为从四品;各州知州为正五品,各府局局长为从五品;省厅处下各办主任为正六品,各州局局长为从六品;各县知县为正七品,府局各科科长为从七品;各县局局长为正八品,州局各科科长为从八品;县局各科科长为正九品,副科长则为从九品……从九品以外俱为普通官吏。但官与吏之间并未有泾渭分明的界限,通过文官考试地年轻人除个别直接授予官职外,其余均需从普通职吏开始做起,逐步升迁。
地方机构改革的好处主要有二,其一是扁平化管理,通过分设各厅局,原先集中于行政主官的权力被分散到各厅局主官身上,虽然主官要听命于地方行政长官之命,但行政长官不必一人扮演教育局长、警察局长、财政局长之多重角色,有利于挥领导力,开展地方全局工作;其二是透明化管理,原先各处地方,官员极少,但官员的幕僚极多,帮助官员处理事务,按照法律,幕僚是官员的私人亲随,不能从官府获得俸禄,只能从官员处获得报酬,但幕僚人数多而庞大,光为支付他们地薪酬就要耗尽官员本人的全部薪水,是故为了体面生活,不得不在公费银子上下功夫,改革之后,所有幕僚授予国家官吏身份,按职、按能力录用,其俸禄亦有了官方保障,避免再伸手公帑,也大大减轻了行政主官地负担。当然,幕僚要想担任官职,非得能通过任职考试不可,个别担任厅局负责人的还需要本级议会审议批准。
是故,虽然在地方行政改革之后大大增加了官吏人员,但真正办事的人员其实增加不多,原本隐形的、私人的人员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理顺了关系,解决了一直困恼多年的官场顽疾。
按诏令,任何地方完成改制之后,其官员的俸禄分级俸与职俸两部分,其数字为官员的原有官俸加上养廉银之后的1.5倍以上, 至能多达3,几乎所有的地方都急不可待地愿意完成机构调整与改革……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九十七章 深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