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关于受害人委托律师所提出来的认为判罚过轻。
胡玉祥在裁判委员会的讨论当中认为的是,提出来的没有太站得住法律的依据。
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看苏白在庭审上如何表现和表达。
毕竟这名在全国法圈有一定知名度的刑事律师。
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不会提出来这种上诉的请求。
理清这一点思路,胡玉祥敲响法庭宣布开庭!
紧接着,再次根据检方和被告人的叙述,来整理本案中的相关问题。
检方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主要是确定了被告人谢安的杀人犯罪事实。
以及陈述谢安整个杀人的心理来确定谢安的主观行为。
还有就是,陈述了谢丽蓉作为第一法律关系,出示的谅解书。
以及谢安有着自首情节的情况。
最后在推荐刑期上,推荐刑期为死刑。
这一情况基本上与一审的判罚结果类似。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公诉人对于该案件进行的判定判决,以及推荐刑期和心理描述,基本上没有什么错误。
都是经过正常的流程和正常的程序来进行陈述的。
然后就是被告人,谢安面对着这场庭审所作出的陈述内容。
谢安心里面很清楚,他为什么杀害刘学伟。
他伤害刘学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自己的女儿。
但是这件事情的真实情况,他能说吗?
他肯定不能说,也不会直接说出来。
于是就陈述了,先前通过对口供,来做出的行为主观——
“其实我在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想伤害刘学伟。”
“只是我在听到我女儿,说她被刘学伟伤害的时候,我脑子转不过来弯了。”
“一怒之下就做出了这种令人痛心的行为。”
“这件事情怪我,我悔恨,我知道我对不起学伟。”
“同样我也对不起学伟的家人,也就是我的亲家。”
“在这里我向我对不起的人做出诚挚的道歉,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审判,我同样接受所有对我的指责。”
“我认罪认罚,无论法律对我作出任何样的办法我都接受,绝对没有什么其他要反驳和陈述的。”
谢安在庭审上的表现非常的直接,没有狡辩自己的罪行,也没有说去否认自己在犯罪中的某些事实。
而是直接选择了认罪认罚。
谢安做出的这种选择,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是,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揽在自己的身上。
毕竟.…这个案子判决不了他死刑。
第二个是,他杀人的这件事情证据确凿,就算是反驳也没有任何的意义。
所以就干脆和直接点,不反驳,认罪认罚。
同样,在审判长询问谢安有关于本案的一些详细细节的时候。
谢安回答的也非常的直截了当。
在检方和被告人谢安,进行过陈述后,胡玉祥作为审判长看向了受害人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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