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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

任远东敲响法槌:

“案由属实,下面请检方针对钱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陈述诉讼申请或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检方负责人关同认真点了点头开口。

从林峰手里面接过几张材料,放在桌面上,进行陈述。

“检方通过对于张大虎案的举报和调查发现.….

钱伟作为当时的审判长,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严重的脱离了实际,造成了严重的事实后果。”

“违法了法律的基本定义。”

“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判定,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内容。”

“法律适用错误,针对判定有着强烈的个人主观,不依照法律事实,不依照证据,对于司法的公信来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所以,检方对于钱伟提起公诉,认定其违反了刑事规定中渎职罪中的第三百九十九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按照钱伟的枉法判决,属于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关同将诉讼材料翻了一页,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咚咚!

法槌敲响。

任远东在听取完检方的意见后,将目光放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检方作为公诉人,对于被告的犯罪人员,是有着建议量刑的权利的。

并且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提出来了,谁主张谁举证,还有证据不足的这个观点,但是却被钱伟给否定了。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

理清思路后,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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