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也不会对于案件的判决有任何的影响。
庭审上看的是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
不是随便耍嘴皮子,或者是提出抗议就能影响最终判决的。
抗议也需要有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以在李树林和王海陈述完相关的利害关系后。
王海也接受了愿意赔偿的事实。
但是对于公开道歉和其他提出的要求坚决不同意。
对此,李树林在和王海进行深入的商讨之后,决定了如何对这个案子进行打官司。
那就是医疗赔偿可以有,但是其他方面不可以。
李树林继续开口:“不过.…我方愿意赔偿,可是对于原告提出来的公开道歉请求。”
“我方并不认同。”
“因为公开道歉影响的是我方的商誉问题,原告方不能以我方产品有着小的瑕疵来要求我方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再有。”
“进行公开道歉,通常是有侵权的行为,例如,损害了名誉权或者是商誉权。”
“涉嫌的食品过期以及安全问题,并不符合公开道歉的标准。”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提出来的,我方要对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的行为。”
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反驳:
“我方强调的公开道歉,指的是,在本案当中。”
“我方当事人原本向大发超市提出了食物过期,造成了儿童食物中毒。”
“并且在大发超市门外,对购买顾客进行宣扬。”
“大发超市指责我方当事人肖平军所说的是谣言,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的公开道歉。”
“从事实来看,肖平军所说的并不是谣言。”
“但是大发超市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指责,侵害的是我方当事人的信誉权。”
“从法律上规定,我方当事人具有信誉权,如果被侵害是有权利可以向侵害者,要求其进行公开道歉的。”
“而不是被告方大发超市所陈述的,对于这件事情进行公开道歉。”
“对于这一点,我想被告方委托律师是理解错我方的意思了。”
关于信誉权和公开道歉的问题,这一点苏白早就考虑好了。
公开道歉只需要对于肖平军进行道歉就好。
因为针对消平军的发言进行道歉和针对这件事情进行道歉都是一样的效果。
并且,被告方委托律师说的的确对。
如果是单纯依照着大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导致儿童进行中毒。
从法律的意义上不能够强制要求对方进行道歉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和反驳,李树林微微皱皱眉。
如果从苏白的陈述上来讲,这个公开道歉也有所依据.…
说实话.…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上。
一般某些确定性的事实,这一点是不太好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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