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于这一点苏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你问我答。
可是如果进行相关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上诉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凭借口供和无客观事实证据进行判定。
甚至来说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的清白.…
说实话.…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证自己的清白,自证自己的主观性是什么情况?
完全不符合相关的程序!
那再说。
如果犯罪人不能够自证自己没有犯罪行为,是不是从侧面来讲,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为?
苏白:.…
关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庭审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自证。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说有犯罪事实。
比如某公职人员在面对控告“不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时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对不明巨额财产进行说明,说明财产来源。
可是这是在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要求的自证行为。
针对夏明远的这个案子是在无事实的情况下,来自证不存在事实。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边,蒋峰依旧在对夏明远进行着询问:
“夏明远请回答刚才我所提问的问题。”
对以上的问题,夏明远的确拿不出来任何的事实依据,于是开口:
“我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我没有骚扰和猥亵。”
“但是我绝对没有故意把这几名学生叫到办公室,或者是以这几名学生违反校规这种原因。”
“去骚扰和威胁。”
“这一点在学校里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还有.…我在学校里面不止处罚过这三名学生,还处罚过其他不少的学生。”
“那其他学生为什么没有这种情况,单单只有这三名学生有?”
“我虽然拿不出证据,但是我知道这三名学生完全是在对我进行污蔑。”
“妥妥的污蔑!”
“我希望审判长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
“嗯.…关于你提出来的问题,合议庭会进行相关的考虑。”
“根据上诉人现在的说法,上诉人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能够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没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对吗?”
“对的,没有证据。”
“好的。”
蒋峰点了点头:“那么上诉人委托律师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
“有的。”
“我方申请补充的一个证据。”
“申请通过。”
苏白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了一旁的工作人员。
在一旁的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我方补充的证据是,关于学校的问卷调查。”
“我走访过学校,向学校内的学生老师询问过吴艳,何娟,李冰等人,在学校内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学校内的口碑不好,经常有违背学校规定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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