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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章 不同角度的倾向性,审判长的观点,监察?不怕!

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问题在哪?

怎么判决才不影响审判长?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苏白提供的——证明吴艳口供是非法证据的证据。

首先他对证据的确有着可以不采纳的权利。

其次对于这种证据不进行采纳,不会受到责罚。

说白了——

从苏白刚才的陈述进行出发,无非就是没有客观事实证据,能够证实夏明远犯罪了。

并且提交证据,来从侧面证明夏明远没有犯罪以及吴艳等人口供虚假。

可是作为审判长的角度怎么看?

他具有倾向性,那么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

首先排除证据。

一个未鉴定,而且是从侧面来证明吴昊等人口供虚假的证据。

他有没有理由进行不采纳的行为?

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这个证据有没有可能是夏明远的委托律师伪造的?

有可能!

所以是不是可以进行不采纳?

的确,他完全可以等庭审后进行鉴定,然后采纳。

但是他有没有权利直接不采纳?

有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他有没有渎职的情况?

并没有。

第二点,现在吴艳等人的口供是经过鉴定的,有效真实的。

采纳口供也非常的合理。

对这种不采纳的证据,再站在受害方的角度去进行思考相关的法律情景,属于“合理”的情况。

至少站在审判长的角度以及监察的角度都属于“合理”。

可能程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是最多“谈话”,甚至连处分都没有。

更别提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毕竟,在一些案例当中,法官是需要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一定的程序正义。

就算是闹到网上,舆论声很大,可是自己的判决,站在审判者的角度来讲,并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那么对自己能有什么影响?

蒋峰心里面也清楚,这一次的判决有问题。

但是上诉人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就不属于“诬告”的情况。

再有,苏白最重要的陈述就是依照着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要依照客观事实进行判决。

说实话,对于这一点,每一个审判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

不依照这一条法律进行判决,根本不影响判决结果,也不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

例如说强行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

这种罪行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照的就是口供。

猥亵和骚扰这种也主要依照女性的口供。

在某些案子中,的确需要重证据,但是“轻信口供”怎么定义?

定义权在相关的情景当中得以体现。

口供是证据吗?

肯定是证据,并且从某方面来看,也是直接的证据。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在他看来,驳回苏白的诉讼请求都是合理合据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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