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偿6000万这一点,完全可以驳回。
反过来说,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赔偿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以后。
原告方还可以向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天价索赔。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继续开口:
“请原告方先做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面对审判长的要求,苏白点了点头。
整理好了自己面前的诉求材料,然后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姓名权。”
“这一点是确认的事实。”
“并且。”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来,多次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姓名权来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进行命名。”
“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来成立公司进行牟利。”
“具体的情况有,借助其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其商品命名为乔丹某某等行为。”
“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我方当事人乔丹参与的特有品牌而进行买单的销售方式。”
“从这种情况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和影响以及侵害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名誉和信誉。”
“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权益。”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以我方的名誉权和形象权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
“从这一点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在此前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来为自己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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