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张岩看到一份中央文件,更加验证了张岩的想法。
财政部日前公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后,至昨日已相继打出两记“重拳”:电信水电煤气等国企职工不得享受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内部价;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再进行“福利建房”。熟悉企业财务所知,国企甭管是否拥有垄断属性,职工福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福利费”内含几十项课目,统一按国企工资总额的1计提。“狭义福利费”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到职工手里的部分奖金、加班费等除外,属于“广义福利费”的若干子项,正常情况下不可能超过工资总额的。平心而论,这个安排对“国字号”企业已经相当“优惠”。
然而,垄断国企不说也罢,即便是一般行业内的国企,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新世纪初年的连续改制,保留下来的基本上都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其职工工资通常位居行业内最高阶位,故而,按照工资总额4%计提“广义福利费”,对国企本身已属“变相优惠”,且“优惠”幅度很大。可是,几乎所有的国企因瞎折腾导致经营出现重大失误而亏损累累的除外,实际计提的“广义福利费”总额往往突破1的限额,如是,“狭义福利费”自然水涨船高。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国企人均“狭义福利费”支出为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中央国企人均“狭义福利费”支出为元,占工资总额26%,以触目惊心论之并不为过。
由于“广义福利费”属于税前列支。当工资总额1的限额被突破后,对社会而言,意味着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双重减少,也即所谓“税基”的流失。
当“狭义福利费”被冠以各种名目的补贴给职工后,因其未纳入个税征缴的统计范围,又导致全社会一次分配不公的情况进一步人为加剧。而国家和地方则双双流失一部分个税。
当带有公共用品和公共服务性质的水、电、煤气、通讯等供给的服务,被垄断国企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形式,以白用或半价优惠供应给垄断国企的职工、家属及关系户时,其直接和间接的社会后果有四:其一、抬高公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该成本最终须普通消费埋单;其二、侵蚀社会基本公平,导致多数民众把怨愤泄给各级政府,扩大社会阶层对立的鸿沟;其三、进一步扩大制度性原因而非正当市场因素造成的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还进一步滋长垄断国企职工的“优越感”,如此反社会的“优越感”,反过来又进一步固化垄断造成的既得利益,导致反垄断改革的阻力、难度、代价越来越大;其四、公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一般都不同程度享受国家的多种税费优惠或财政补贴,这些补贴原本是提供给全体民众的,因为垄断国企的“监守自盗”以及“率先分肥”,无疑于又侵占了一部分“大众福利”。
由此可见,财政部布“通知”,欲规范国企极不合理的私下“分肥”行为,无论讲大道理还是讲小道理,都是很有必要的,都是顺应大多数民众之民心的,也是早就该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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