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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章 深思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一九五六年的“中央法律委员会”,规定的**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这表明其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表明了一种法治的倾向,起码在地方上,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

但是两年后事情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在大跃进中成立的中央政法小组成为一个集中决策权(立法政策)与执行(司法)权的机构,这是一个高居于宪法设立的公检法之上的不受约束的组织。

从此,开始形成了党政不分的一元化体制,从这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

而在一九六零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合署办公,并由公安部统一领导,这两个措施无疑与十年动乱存在因果关系,文革期间,党委被踢开,政法机关被砸,中央政法小组自身也难免其祸。中央政法小组在名存实亡了数年后,它就连形式都不存在了。

历史终于翻开了新的一页,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央批准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处理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政策方针问题。而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新成立的政法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它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的关系由“领导”变成“协助,当时的中央已经决定摆脱文革前政法小组一元化的老路,这个新的政法小组是上述政治机构的“智库”或助手,虽然强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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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政道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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