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规定商人必须在指定区域贩卖食盐,跨区贩售视为私盐,与贩卖私盐之罪同处。
因此大明的私盐并不单纯指未经政府批准私自生产、运输的食盐,也包括取得守支食盐而没在指定区域贩卖的正盐。
盐商支取食盐后还要跨区押运食盐到指定地区出售,有些地区路途遥远,盐商便就近出售以省去长途跋涉之资,使得正盐变私盐。
为了防止灶户私自生产,出现私煎贩盐的可能,灶户们生产的劳动产品也不能独占,最终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大明所有。
到明代中期开中法渐衰,灶户负担的盐课越来越重,灶户生活水平下降,只能大量生产私盐。
一些灶户不堪重课而脱逃。
另一些灶户不得不冒险私煎贩盐。
弘治实行盐课征银并允许商人自行购买余盐,私盐开始大量流入市场,彻底失去对盐业生产的控制权。
以至于后期大明官府收不到多少盐税。
反观南宋还靠着盐税一直在死撑着,就足以见到大明朝廷对于地方盐利根本就没握在手上。
明初朱元章为防止官员与民争利,规定皇族、公侯及官居四品以上的文武官员皆不许中盐贩卖。
但后期权贵官宦背弃祖宗之法占据盐引,并将盐引卖给引目不足的商人坐收渔利。
权贵占得盐引即意味着商人无引可换,他们不得不从权贵手中高价购买,这严重地压缩了商人的利益,一些商人便私下自买无税余盐。
私盐价低易卖,周转期短且获利多。
盐商们纷纷效彷,加剧了正盐堆积和私盐泛滥,勋戚官宦之家看到私盐厚利,也纷纷加入,致使盐法更为混乱。
特别是后期宦官打着皇帝的名义大肆搞盐引,皇帝还能分点钱,但到了崇祯这里,他还真是分不到钱!
“大帅。”宗灏再次拱手道:“两淮的食盐产量占据大明的一半,灶户以产盐为业,以卖盐为生。
两淮盐政崩溃受到直接影响的就是他们,新课未交,赋税难完,无以为生,因而逃窜。
或躲避临近州县,投托大户之家拥工。
或前往别场,受雇于富灶盐也有。
此等逃窜,总以三十场大约计算,当不下万数(即三分之一)。
灶户们失去赖以生存的祖业,流亡各处,居无定所,食不饱腹,于是卖子鬻妻、自卖为奴。
贫者求为厮役不可得的现象极为常见。
遇天灾,饥荒遍野,淮北之民以树皮为食,而与之相对的则是官吏、豪强的奢侈生活大家仆童,多至万指。
除灶户外两淮地区以盐谋生的小商人也受到冲击,他们虽不及灶户贫苦却也受尽剥削,故而地方上“民变”层出不穷。
其实我们这些盐商也会受到大明盐官和胥吏的剥削,将巨额的利润在捐输、急公济饷、左修河工、城工、灾赈等项下,报效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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