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清理掉贫民窟,有合理的政策引导,这些人会投钱、投人、投物的将码头建设起来。
更重要的是。
这些人太自信了,因为他们在朝堂有真正的权势存在,根本不怕这种明文政令之下朝廷反悔。
这不废话。
不找他们投资,找谁投资。
这也是他一直在强调的事情。
二级,三级乃至十级,百级管理结构形成一个自下而上的官员层级。
而在这个结构之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商业的崛起。
更直白一点,将百姓与朝廷的矛盾,引导向百姓与商人的矛盾。
更直白一点,明明是朝廷没钱结清酬劳,但是朝廷让商人主持,所以劳力想要要到酬劳,就会去找商人,而不是来找朝廷。
而如果有十个商人中转,那百分之百,这把火烧不到朝廷的头上。
“根据商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驱使他人为自己谋利者,必须签订雇佣契约,此为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释意,雇主和受佣者关系,为同等雇佣关系。雇主为在为自己谋利过程中有驱使他人从事共同谋利者。受佣者为在为他人谋利过程中不分享谋利利润者。”
“雇佣关系确立,雇主须向受佣者支付劳动等价的酬劳。”
“商业法二十七条细规第一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不得驱使民等从事高危险,如悬壁开山,入洪添石等高危险乃至必死劳动。”
“第二则,在雇佣竞关系竞争中,优先民等从事轻、轻重、重等劳动,即在奴隶与民等竞争同一劳动,雇主必须优先选**等之人,如搬运货物,运送,放羊等劳动。”
“第三则,雇佣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违礼的方式对待双方。”
“第四则,在雇佣双方契约约定或解除之时,雇主必须向受佣者结清酬劳。”
“第二十七则,在雇佣双方雇佣契约受到威胁之时,皆可依照刑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于任意廷尉状告,廷尉必须接收并进行调节或介入。”
巴晨话音未落,闫怀就跟上补充道:
“根据刑事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法所得有价值之物即为罪,不以死罪论处。”
“刑事法二十七条细规第七则雇佣关系第一章,雇主未按照规定与他人签订雇佣契约但驱使他人获利,处共同谋利所获利润百分之三十罚款,并交由商业司商业规范署予以教导。”
“第二章,雇主未按照雇佣契约如数支付受佣者酬劳,须向受佣者支付十倍酬劳并处共同谋利中所获利润百分之三十罚款,并交由商业司商业规范署予以教导。”
“第三章,雇佣双方在雇佣契约签订后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雇主,受佣者,同受佣者等同一团体内其中一方以打骂、侮辱言论等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和精神伤害,在判定未造成轻及以上伤害之后,交由商业司商业规范署予以教导。”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