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牧说完,在纸上写下六十七、五十一、三十四、十,四个数。写完了,他把毛笔放在一旁,解释道:“把一个公司的股份分成一百份。若一人占据了其中的六十七份,意味着他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其他所有股东的意见他都可以不听,一人决定所有事情,包括解散公司。当然,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两个公司是绝对不会出现的,我在后面会解释原因。”
“若一人拥有五十一份,意味着他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不能解散公司,但是可以随意安排公司事项。”
“若一人拥有三十四份,意味着他对公司所做的事情拥有否决权。否决权的意思就是,这个人不能决定公司去做什么,但是他可以决定公司不可以做什么。”
“若一人拥有十份,意味着他可以对公司的决定保有质疑权。他可以提出质疑,邀请股东开会表态,若加起来持有超过五十一份的股东对他的质疑表态支持,便可以更改公司的决定。”
“而少于十份的人,只能行使联合管理权。举个例子,两个拥有五份的股东联合一起,可以行使十份股东的权益,只要你们两个人的想法是一致的。否则,只有五份的股东,就只能分利润,没有管理权。”
李牧提出的这四个界限,乃是后世企业股权的九道生死线中的四个,算是一个简化版。他没有照样全搬过来,是因为其他的都用不上,也不适用。比如说申请破产之类的,他目前发起组织的几个公司,根本就涉及不到破产,主要的问题是分配。
李牧说完了,看向众人,问道:“如果有人没听懂,可以提出来,我再解释。”
没有人说话,李牧继续说道:“回到刚才我留下的问题上,为什么我说目前的两个公司不会有六十七份股东出现。那是因为,这两个公司涉及到的行业,都是国之根本。”
李牧说到这里,在角落发现了李世民,顿了一下,继续说道:“国之根本,必须掌握在朝廷手里,换言之,天下归属李唐,国之根本,必须在朝廷手中。这一点,我不解释,大家想必也都能够明白。”
“因此,大唐矿业和大唐盐业,不但不会有六十七份股东,五十一份股东也不会出现。这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公司也成立不了。”
李牧说的这些,在场诸人都能够理解。
“作为两个公司的发起人。我为公司的设置是,有且只有一个三十四份股东。他可以行使否决权,同时他也自动成为所有股东的代言人,由他代表所有股东在律法的限制下,与朝廷进行交涉,我称之为‘法人’。除了这位三十四份股东之外,其余所有股东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这是为了防止形成‘两家独大’的局面。在已经有一个三十四份股东的情况下,再有一个十七份股东,他们联合起来的股份便超过了五十一,足以决定公司的任何事情,因此这样的限制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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