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x(); 1793年,托马斯-杰弗逊把专利定义为“任何新的,有用的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或者物体成分,以及任何新的有用的对于以上这些东西的改进。”这种翻译过来的外国话其实挺绕口的,说白了就是指专利有三点很重要——创新的、非显然的、有用的。
创新的和有用的都很好了解,那非显然的要怎么理解?比如说要建立一个网站,肯定要把网站设计的网页给上传到服务器里,那么这个上传的过程就是显然的,就不能申请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很可爱,在1790年代的时候,确定了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这个20年在当年看起来也许是对时代有进步作用的,可以强迫垄断集团有限公开专利,同时政府会有限的保证他们20年的利益,但是在20年之后公众就可以免费使用。因此,为了防止秘方被别人使用,可口可乐的配方到现在为止还未曾申请过专利。
同时,在专利法的好意之下,出了有人发明了专利靠着授权专利发财之外,还在这些年代渐渐产生了一种外号是专利怪兽的“团体”。这些团体要么自己发明一些专利,要么去收购一些濒临破产的小公司的专利,等到别人的产业发展的比较大的时候,这些专利怪兽突然出击,配合着美国的那种拥有惩罚性赔款条款的法律炸来一大笔金钱。
为什么贾鸿渐想要去美国注册一些专利坑人?因为美国的专利法案很奇葩,就跟贾鸿渐之前说的一样,美国的专利法可不是看具体实现目标的路径一样不一样,而是很可能只要能实现同样的目标,那就会被判成侵犯了专利!
用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在线购物超级网站、美国的淘宝——亚马逊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在91年注册了一个“一键购买”的专利,具体的含义就是亚马逊公司把消费者注册以后的绑定信用卡号码等等信息直接储存在网站内部,这样只要消费者一登陆到ebay网页之后,看好了什么商品,只要点击“购买”那就直接下单付钱了!
当亚马逊的老板得到了这个专利之后,美国的法院就不会管别人是通过怎么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个“一键购买”的效果的,反正哪怕是用完全不同的方法实现的,那也会被包括在亚马逊的专利之内!在历史上,亚马逊还真用这个专利起诉过竞争对手,而法院是怎么面对被告提出的“同样的目的不同的方法”的解释的?主审法官甚至都没有检查亚马逊的具体方法,因为她觉得任何其他的应用都是违犯了这个专利。所以,即使竞争对手独立的开发了自己的“一键购买”方案,哪怕和亚马逊同时发明,甚至哪怕对亚马逊的方法一无所知,竞争对手照样也还是会被判侵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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