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假设某家美国影院要求的每周固定成本为1万美元。首周取得的票房收入为5万美元。按照扣除放映商成本后90/10分割制,发行商可获得90%,也就是36000美元。按照总票房70%保底制,发行商可获得35000美元。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一种方式结算,收获36000美元票房。到第五周时,票房收入下降为3万美元。这时按照扣除放映商成本后70/30分割制。发行商可获得70%,也就是14000。按照总票房50%保底制,发行商可获得15000。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二种方式结算,收获15000美元票房。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票房分配的比率并不是完全固定的。放映商和发行商需要依靠自己的实力与对方博弈,如果是重磅大片上映,发行商通常会占优势,甚至可以对放映商提一些特殊要求,比如提前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而好莱坞几大公司之外的一些小发行商则会在票房分割中占弱势,大约最后能分到票房的40%到50%之间。一些在艺术院线放映的文艺片,其发行商最后分割到的总票房则可能低至35%到40%。通常在电影上映前至少3个月,发行商便会与放映商协定好相关的事宜,包括上映的日期和时间段,要上映的场次,提供的座位数量,票房分配的比例等。
但这些协定并不是铁板一块,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就票房分配比例而言,如果电影上映时的票房远好过预期或者非常惨淡,放映商可以要求发行商提供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发行商通常也会同意,因为毕竟他们与放映商之间是长期合作的关系,并不是“一锤子买卖”。但这种灵活性也容易造成一些纠纷,比如2004年好莱坞影星梅尔吉普森自组icon公司发行了大片《基督受难记》,放映商regal娱乐院线起初同意按照好莱坞大片的标准分割大致约55%的票房给发行方,但最后却只按照艺术片的标准支付了34%的票房,于是愤愤不平的梅尔吉普森发起了诉讼。虽然最后双方以庭外和解告终,但从中也可以洞察美国电影的放映商和发行商之间复杂的利益斗争。
在电影上映时,放映商需要向发行商及时提供票房的数据,但向发行商支付票房收入则比较慢了,通常要在电影下档之后的1-3个月,不过总的来说,放映商还是会老实地把钱交给发行商。瞒报票房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如今美国大多数电影院都隶属于规模庞大的院线,这些院线都是上市公司,受监管方和投资者严密的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瞒报收入变得更加困难,绝大部分电影院都已采用联网电脑售票系统。发行商不但会委派第三方公司监控这些系统,在某些时候还会委托一些公司对售票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如tns媒介情报集团的影院娱乐服务部就提供这样的服务。它们会按发行商的要求派人秘密到影院清点某场放映的观众人次,之后发行商则可以将这个数据与放映商提供的售票数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瞒报票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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