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是一种具有学理依据、现实基础的制度设计形式,应该作为优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的一条必然路径选择
破格提拔非官场“伯乐相马”
很多人把破格提拔看作组织人事中“靠人选人”的主观随意性方式,是官场“潜规则”的组成部分,这种状况与破格提拔被一些领导干部用来“权力寻租”的现实状况有关,但从更深层次来看,恐怕与人们没有把破格提拔上升到制度层面来认识和运作关联密切。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政治体制框架内的宏观制度设计;而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蕴涵着初始提名、考核、监督等具体运作的微观制度设计。对此,需要明确三点:
其一,破格提拔的核心仍然是“靠制度选人”,而非“靠人选人”。传统思维中,破格提拔不过就是官场上的“伯乐相马”而已,这种认识极大的局限了组织人事部门的选人视野、严重妨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纵向推进。
其二,破格提拔关键是有效构建破格提拔的科行机制,科学、合理的构建一整套包括提名、考核、监督等环节在内,贯穿“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基本原则,具有环环相扣制度“自运行特征”的干部选用机制。
其三,破格提拔目标达成有赖于制度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对适应不同岗位特点、职责所需的这种干部的选用方法应该是把“破格制度”作为基本依托,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合力,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依靠制度选人环境下组织人事工作的常态。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任务中,要“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拓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来源”。因此,破格提拔仅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途径之一,必须根据组织考察主体的多元化、选拔范围广泛化、被选人才竞争化等具体内容要求配置相应的制度选人形式。基本前提是“运作透明、程序规范”。破格提拔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但若没有根本的公正、公开的“透明度”和科学规范的程序保障也极可能出现制度流于形式、“权力寻租”等重大失误。对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和重视。
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
长期以来,破格提拔受到部分领导干部、公众的质疑,这与理论上较少深入论及破格提拔制度的理论依据密切相关。应不应该设定破格提拔制度,有没有可能践行好这一制度,首先需要从学理层面展开探讨。
破格提拔是基于个体差异性而设的针对性较强的人才选用制度。第一,人才能力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学习力、思考力、执行力和决策力等方面。破格提拔制度的基本依据之一:在具体分析不同人才的不同能力的基础上开展针对性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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