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企业员工通过自有的权限,利用各种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然而自身却是没有直接从这种合同交易里获得利益的行为,目前大唐的法律是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的,因此很难给他们定罪。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
国企部那边,已经是开始对几乎所有的国企部企业都是展开了突击式内部排查,同时联络了巡警部的经济犯罪司进行调查。
如今的法律框架尽管无法对这种行为直接定罪,但是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和上海码头公司的那群人一样,有着如此明确的防范心理的,只要能够找到他们通过这种合同交易里直接或者间接获益,那么就能够直接以侵吞国有资产罪起诉他们。
实际上,这些针对官办企业雇佣的员工,还是比较麻烦一些,倘若是国企部的官员,那么就简单多了,如果有明确的证据的话,直接给他们定下贪污受贿罪、侵吞国有资产罪之类的,哪怕是没有找到他们直接受益或者间接受益也不碍事,以为针对官员,还有一条渎职罪呢。
因为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妥妥的符合渎职罪的判罪标准!
这个渎职罪,只针对官员,而且这玩意也是个大箩筐,基本啥都能往里装,基本上发生了什么事情的时候,需要官员为此负责的时候,大多都是少不了这么一条罪名。
不过,针对国企部官员的处理,这倒不是什么大问题,大唐王朝还处于开国初期,各方面还是比较积极健康的,对贪污**这种事的容忍度比较低,只要有官员敢这么干,而且还是被揪出来了,那么大多都是会非常非常的倒霉。
只是现在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官员,只是国企部的员工,人家可不受渎职罪这种专门针对官员的罪名影响。
这种情况肯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国企部那边得知了这个案件后,一方面是内部进行排查,另外一方面也是直接开始推动法部那边制定下的法律。
在国企部的推动下,法部那边就已经是开始准备制定相关的法律,准备堵上这个漏洞了。
从这,也能够看得出来,国企部的能量还是比小的。
在帝国早几年的时候,其实权力最大的并不是税部,而是工部,立国初期的工部,掌管着诸多官办企业,生产各类军械物资,为统一战争提供武器,弹药等几乎一切的战争物资。
当年的工部,权力可是相当的大,就是因为权力太大,所以才是遭到了拆分。
工部被直接拆分为两个部门,几乎的官办企业以及相应的事务都是被独立了出来,然后成立国企部,剩下的营建等事务,才是留给了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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