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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一日而陷

特别是主编归有光,他的文风平实,用词不华丽,但是往往文字就能触中人内心的共鸣。

这种强大的文笔共情能力,让那些报纸上的悲惨故事,仿佛一幕幕戏剧,真实的上映在读者面前。

隔三差五,还有一两篇王世贞、申时行、何心隐等人的评论文章,王世贞是当时文宗,申时行是前科状元,何心隐是泰州学派的嫡传子弟,尤其擅长讲演,这三人的文章可以说是文笔犀利鞭辟入里,将大明朝的问题讲的清清楚楚。

除此之外,他们还在孟子民贵君轻的学术体系下,进一步提出“百姓民权”之说。

(前文勘误,申时行任松江知府,何心隐任苏州知府)

其中最为激进的,当属被苏泽委任为苏州知府的何心隐了,也不知道这家伙什么来历,他竟然在报纸上公然鼓吹“王在法下”,提出“皇帝犯罪和庶人同罪”的理念,可以说是骇人听闻。

可是他们的这些说法,仔细看看却似乎比三纲五常的儒家道德更有道理,要比空洞又抽象的心学理论更有实践性。

就比如这位苏州知府何心隐,此君上任之后,除了处理府内的诉讼之外,其余时间就在知府衙门里查看各种律法条目,在府内编修新法。

从秦汉法,到《北齐律》,《唐律疏议》,再到《宋刑统》,到本朝初的《大诰》和《大明律》,甚至苏泽这个大都督,亲自帮他翻译了《罗马法》,《教会法》等一系列的西方律法专著。

这位苏州知府上任之后,先是在府县衙门颁布了《吏责》,也就是吏员的纪律条例。

一开始知府衙门中还有胥吏认为何心隐软弱可欺,对《吏责》一点都不放在心上。

没想到颁布一个月后,何心隐突然来了一个袭击,将府县衙门中不遵守《吏责》的吏员全部开革,触犯刑律的还直接下狱治罪,这才让人看到了这位“法典知府”的雷霆手段。

何心隐又在苏州府颁布《商法细则》和《民律细则》。

《商法细则》是对商业行为的详细规范,包括了合同的认定榷权,商业活动中各方的责任,对违法商业行为的处罚。

《民律细则》则对民事关系中的部分进行了补全,包括了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特别是何心隐取消了读书人应诉特权,以及妇人打官司必须要有人作保的规定,确定了女性可以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

何心隐的法条一出,整个苏州府的商业秩序随之改变,原本因为高速发展而混乱的经济纠纷都有了裁判的地方。

何心隐又要求各级衙门要依律而决,并且要将判决引用的法条和判决依据写在判词上,张贴在衙门外墙上,并且还要求官府衙门不得随意调解,大部分案件都要不厌其烦的走审判程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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