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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章 制度

李云天希望郑贵和陈伯昭斗,不过这种斗指的是两人各尽所长,推动九州商会的发展,进而在九州商会竖立各自的威信,那才叫本事。

而不是像今天这样自相残杀,互相拆台,这可是做生意的大忌。

九州商会章程的第一条写的就是会员间要和睦友爱,凡是兄弟阋墙者逐出商会,并赔偿由此所带来的损失。

现在看来,对商会章程最大的挑战者是原本被他寄予厚望的维护者陈伯昭和郑贵。

李云天不管这件事情只是一个偶然事件也好,还是陈伯昭和郑贵的一个试探性冲突,他知道自己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放纵。

故而,李云天下令,把陈伯昭的外甥和郑贵的侄子让巡检司的军士捉去了巡检司,也不问事由,以寻衅滋事为由各打了三十大板,如有再犯就逐出九州商会。

经此一事,李云天意识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九州商会与其控制在陈伯昭和郑贵的手里,不如掌握在陈凝凝和郑婉柔的手中。

与陈伯昭和郑贵相比,陈凝凝和郑婉柔与自己更是一条心,能分得清楚里面的轻重,也更没有野心,不会为了陈家和郑家的利益做出一些严重损害九州商会的事情来。

事后,陈伯昭和郑贵都去向李云天赔罪,表示没有管教好家族子弟,李云天苦口婆心地表示,商会的章程是商会运作之本,切不可违反,他希望二人能共同担负起维护商会章程的重任。

至于新码头那些扛活劳力的事情,李云天采取了一个折衷的办法,成立一个专门在码头扛活的商社,陈家和郑家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剩下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归县衙。

这个商社成立后,负责日常管理的人既不是郑家的人也不是陈家的人,更不是县衙的人,而是要面向社会招聘,负责商社的事务,向陈家、郑家和县衙负责。

陈家、郑家和县衙作为股东,并不能干预商社的日常运作,但是他们有着罢免管理人的权力,一旦投票的股份超过一半就可以罢免商社的负责人。

而且,商社有什么重大的项目必须要经过陈家、郑家和县衙一半以上票数的同意,对商社的负责人进行了制约,同时三方可以派财务人员进入商社督帐,并且对商社负责人进行监管,随时向三方进行汇报。

在这里,李云天把董事会和专业经理人的理念引进了过来,免得到时候陈家、郑家和县衙争夺商社的控制权。

也就是说,陈家和郑家都没有压倒对方的股份,只有联合县衙才能实现这一目的,而未来的知县如果聪明的话,是绝对不会介入两人之间的争斗,这就使得陈家和郑家谁也无法掌控住商社。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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