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简烜挂掉电话之后,就叫来值守的大学士和枢密使,按照自己的意思拟定几份圣旨,把刚才给大儿子的承诺落实下来。
然后再次考虑刚才儿子最后的那份建议。
在省级衙门拆分提刑按察使司,在府州县衙门设立专管刑狱的官员,按照前世的现代说法似乎就是“司法独立”。
大明现在的司法体系是不独立的,但是以前搞过。
大约是崇祯中后期的时候,在大明朝廷的直辖区域内,曾经尝试过搞司法独立。
按照朱简烜的判断,崇祯去搞司法独立的尝试,应该是受近后世西方文化的影响,理所当然的做出的选择。
并不是根据神洲本土的现实情况做的改革,所以最终也事实上完全失败了。
欧洲的司法独立是在权力斗争中产生的。
是欧洲的宗教、国王、领主三头统治,加上工商业群体夹杂其中导致的结果。
宗教法庭夺取世俗领主的权力,国王派遣法庭夺取地方领主的权力,城市的行业协会夺取封建领主的权力。
中世纪的欧洲,地方上的封建领主权力极大,本质上就是一个个的真正的土皇帝。
他们天然拥有包括死刑判决和批准权在内的一切权力。
教会、国王、自治城市,都想方设法的从领主手中夺取权力,他们都有着强烈而又持久的动力去做这件事情。
这些人不会特别在意司法独立的成本。
同时欧洲的地方基层管理,本来就是封建领主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教会和国王不但不会给他们发俸禄,反而还要收取税金。
自治城市工会也只会为自己获得的权力支付报酬和税金。
欧洲的立法权独立,也就是近现代议会的形成,也是工商业群体向国王夺权的结果。
所以欧洲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都天然的与行政机构互相对立。
因为行政机构是国王和领主权力剩余部分的延伸,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是反抗者夺走的那部分。
欧洲国王是通过夺权完成中央集权的。
神洲古典时代没有类似欧洲的特殊环境,本来所有权力就默认都是属于皇帝和朝廷的。
皇帝皇朝廷还要给所有的官员发俸禄。
就算是有人意识到司法独立的好处,到底要不要实施的时候也会重点考虑成本问题。
一旦有其他的更重要的事情,就很容易放弃这种没有强烈需求的改革。
相比于欧洲的教会、国王、领主、工会的四方角力,神洲古典时代的权力争夺更多的体现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上。
神洲古典时代早期,地方主政官员的权力极大,除了军事之外的其他绝大部分事务都能管。
甚至很多时候军事也能管,地方官都是真正的封疆大吏。
州、郡、府、县这种规模的行政区的资源和能量有限,主政官员就算是大权独揽也很难对中央朝廷造成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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