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新女记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冯见雄是打算‘承认违约、但拒不悔改,坚持继续侵权’?”
“不能叫‘坚持继续侵权’,最多只能叫‘坚持继续违约’。”卢哥纠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众窃窃私语越来越响,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维持秩序。
不过,场面上冯见雄的条分缕析,也渐渐明朗起来,把他的意图整个勾勒了出来。
“所以,本案当中,我方当事人对苹果公司的责任之债,毫无疑问可以归纳为100%的违约责任之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在购买手机并使用时,点击了‘同意用户协议’,然后又违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后果,这点我们直言不讳。
但既然是违约责任之债,我们就有权依法选择继续违约、并且承担违约后果就行了。合同从来不是拿来让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个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坚持一直违约下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神圣权利。不然,又何来的‘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概念呢?
那台IPHONE-3GS手机是马和纱小姐花钱购买的,她拥有手机的绝对物权,她也就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她使用这台手机的任何方法、行为模式,都应当由她决定。至于过程中违反了某些契约关系,按照违约责任追究就好了嘛!”
话题辩论到这儿,杜丘明赫然发现,竟然上升到了“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高度上了。
相对而言,在这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手机是马和纱买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么用,都行。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当她的行为构成了债权之后,债权人只能请求她履行债务责任。但怎么履行,以何种模式履行,选择权依然是在物权人、绝对权人、支配权人、马和纱手上的。
那些他读法律类学位时,说到过千万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从来没在这个角度用到过的话语,此刻居然变得如此鲜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辈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对物权/债权辨析的场合,无非也就是“一房二卖”这些经典模式了——A先跟B签买房合同、后跟C签买房合同。甚至钱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过户给了C,那B就没办法了,只能认栽。B不可以强制要求把C的房子过户回来,只能接受问A要违约金这个求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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